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 

公告王有源多次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

  • 發布單位:食品藥物管理科

公告日期

114年2月3日

依據

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4項規定

公告內容

  • 王有源先生(高雄市鼓山區日昌路33巷8號)販售之乾白木耳,檢出農藥生長調節劑Chlormequat克美素0.08ppm(標準:不得檢出)與規定不符。且無單據憑證致仍難以釐清產品來源,以致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無法查核及追查源頭,爰依食安法第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12萬元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2條第4項規定:公布其商號、地址、負責人姓名、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