主旨:公告「嘉義市食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防疫措施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依據: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執行期間:即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。
二、實施對象:位於本市之餐廳、速食店、早餐店、自助餐、便當店、小吃店、飲料店、冰品店、烘焙業、販售食品之超商、超市及大賣場、傳統市場及夜市內食品攤商等。
三、應遵守之防疫事項:食品業者營業場所之工作人員於營業時間應「全程配戴口罩」(如:布口罩、紙質口罩、活性碳口罩、海棉口罩等)。
四、經勸(輔)導仍不遵守防疫事項者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;必要時,主管機關並得限期令其改善,屆期未改善者,按次處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