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為強化「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」之品名及標示管理規範,於111年5月11日公告「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」,並於今(112)年7月1日正式施行,須依其蜂蜜含量的多寡來標示品名,僅含蜂蜜成分的產品,得標示為「蜂蜜」、「純蜂蜜」、「100%蜂蜜」;嘉義市政府衛生局112年針對市售「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」食品業者,抽查8家業者,查核14件產品標示皆合格,惟其中4件業者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之登錄資料不完整,1件經本局限期改正後複查合格、另外3件則已移請轄管衛生局辦理。此外,本局亦接獲其他縣市函移轄內業者製售「龍眼蜂蜜風味糖漿」違規產品,未標示蜂蜜之原料原產地,業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。
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,包裝蜂蜜產品,倘確實有添加糖(糖漿)且蜂蜜含量達60%以上者,品名應標示為「加糖蜂蜜」;添加糖漿以外之其他原料者,應依添加之原料標示,品名應標示為「調製蜂蜜」或「含〇〇蜂蜜」;若蜂蜜含量未達60%,且其品名含「蜂蜜」字樣者,其品名之字體大小應一致,並完整標示「蜂蜜(蜜)口味」、「蜂蜜(蜜)風味」或等同意義字樣。未添加或蜂蜜成分之包裝糖漿產品,品名不得標示「蜂蜜」字樣。前述產品均須依蜂蜜含量多寡依序標示蜂蜜原料原產地,以透明消費資訊,保障消費者權益。
衛生局提醒,食品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,食品業者應依所用之原料如實標示,提供清楚明確資訊,以供消費者選購之參考。市售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,如有標示不完整之情節,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,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;另倘涉及標示不實,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,最重可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,產品依同法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。